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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文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
       
      (2013年12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 2014年4月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委员长会议修改)

        2014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的第一年,是贯彻实施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重要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注重各方面法律制度的协调发展,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更加注重法律的有效实施,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做好法律案审议工作

        按照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根据五年立法规划和常委会2014年工作要点的安排,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对2014年法律案审议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继续审议的法律案

        1环境保护法(修改)(4月)

        2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改)(6月)

        3资产评估法(8月)

        4行政诉讼法(修改)(10月)

        预算法(修改)、土地管理法(修改)根据情况,适时安排审议。

        (二)初次审议的法律案

        1安全生产法(修改)(2月)

        2关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解释(4月)

        3航道法(4月)

        4广告法(修改)(6月)

        5行政复议法(修改)(6月)

        6立法法(修改)(8月)

        7食品安全法(修改)(10月)

        8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12月)

        9证券法(修改)(12月)

        10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12月)

        以上项目初次审议时间,可以视情适当调整。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修改的法律,适时安排审议。

        (三)预备项目

        修改教育法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教师法)、著作权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刑法等,制定中医药法、期货法、粮食法、网络安全法、电影产业促进法、国防交通法及单行税法等。这些立法项目由有关方面抓紧调研和起草工作,视情况在2014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还有一些立法项目,条件成熟时可以视情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要提前介入法律案调研起草工作,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和起草中涉及的重大问题,积极督促、推动有关方面抓紧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做好相关法律案的审议工作。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牵头起草法律草案,要注意听取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

        二、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发挥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改革举措和改革任务,对需要修改完善法律的制度性建设问题,要按照既稳妥又主动的原则,加强研究,尽快启动,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密切跟踪经济社会的发展,充分了解社会需求,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和系统性,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努力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符合客观规律,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工作机制。尊重人大代表主体地位,更加注重发挥人大代表的特点、优势和作用,把办理好人大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建议同制定、修改法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好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审议法律案的工作,健全人大代表参与立法论证、立法调研、立法评估的工作机制。

        加强和改进立法调研工作。针对立法中重点难点问题,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注意直接倾听基层群众和一线干部的意见。探索邀请地方人大常委会同志直接参与法律草案起草和修改工作。坚持并创新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调研方式,探索建立听取、收集基层立法意见的经常性渠道,综合运用蹲点调研、跟踪典型案例、“暗访”、随机访谈、问卷调查等多种调研方法,多层次、多渠道地了解真情、实情,掌握一手材料。

        做好立法项目论证、法律案通过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工作。继续选取若干立法建议项目,对立法必要性、立法时机、立法条件等进行研究论证,提出有关工作建议。继续完善和认真做好法律案通过前评估工作,对法律草案的科学性、法律出台时机、立法的社会影响等进行评估,保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的法律草案质量。进一步完善立法后评估工作机制,推动这项工作逐步实现常态化、规范化。

        完善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机制。继续推动法律草案二次、三次审议稿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常态化,逐步建立健全公众意见表达和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三、做好立法相关工作

        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对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定具体含义或者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予以及时回应,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法律解释。要逐步研究建立针对性强、反应及时、便于操作的法律解释工作机制,保证法律正确贯彻实施。

        督促法律配套法规的制定和修改。需要制定法律配套法规的,有关方面在法律草案起草阶段,应当同时研究起草法律配套法规,努力做到配套法规与法律同步实施。有关法律修改后,督促有关方面对已有的配套法规及时清理、修改。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要加强沟通、紧密配合,健全法律配套法规制定的跟踪督促反馈机制。

        抓好立法宣传和舆论引导。做好法律案起草、审议阶段及其通过后的宣传工作,增强社会各方面对立法过程的了解和参与,为法律正确、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对于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各方面普遍关注的重要法律,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准确解读,掌握舆论主导权。

        开展法律理论研究。继续开展对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等重大问题的研究,指导立法实践;继续抓好立法技术规范的研究和补充完善工作。

        四、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

        继续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着力培养高素质立法工作人才,为做好立法工作提供可靠组织保障。加强与地方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联系,加大业务指导、经验交流、工作研讨以及培训力度。开好第二十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监督工作计划
      (2013年12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 2014年4月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委员长会议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的监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精神以及党中央一系列重要部署,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紧紧围绕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加大监督工作力度,完善询问、质询等各项监督工作机制,增强监督实效,推动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推动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贡献。

        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一)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情况,以简政放权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推动经济转型、释放就业创业创新活力情况,健全宏观调控体系情况,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政府效能和治理能力情况,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金融监管和监管协调机制实施情况,健全银行业审慎监管、化解银行业不良资产情况,加强证券期货监管、规范和发展债券市场、风险化解和处置等情况,强化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增强保险保障功能、完善资金运用监管等情况,规范“影子银行”业务、完善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处理机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等违法金融活动的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6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情况,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展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相关的政策措施等。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近年来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建设和法律实施进展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特大事故处理情况和原因分析,加强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等。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加强节能降耗情况,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推动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情况,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完成情况,推动落实“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4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六)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农村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情况,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规划、实施、资金投入及工作推进情况,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情况,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情况,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七)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国家财政水利资金投入和使用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近年来财政水利建设资金的投入情况,相关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财政水利资金管理和使用绩效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八)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规范司法公开情况,规范立案、庭审、调解、再审、执行等行使审判权情况,规范司法解释制定和备案情况,加强司法人员纪律作风建设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九)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规范司法公开情况,规范立案、侦查、公诉、民行监督、执行监督等行使检察权情况,规范司法解释制定和备案情况,加强司法人员纪律作风建设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决算和审计工作报告

        (一)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2013年中央决算的报告,审查和批准2013年中央决算。

        (二)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201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以上两项报告请国务院除按照监督法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提出外,决算报告应当重点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关于批准2013年预算决议的执行情况等;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报告拟安排在6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三)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主要计划指标的执行情况,全面深化改革的进展情况,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进展情况及问题,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四)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执行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关于批准2014年预算决议的情况,2014年1-7月份财政收支执行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上述听取和审议的四个报告,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检查法律的实施情况

        (一)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完善旅游综合协调机制情况,旅游的市场执法监督、投诉统一受理、安全综合管理、景区流量控制及门票价格制定等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旅游市场的规范情况,尤其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零负团费”、强迫消费、“一日游”等问题的治理情况,旅游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情况,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情况,完善旅游公共服务情况等。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12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为主负责组织和实施。

        (二)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京津冀、东北地区、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情况,污染物排放的综合治理情况,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和许可制度情况,建立大气污染监测制度、公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情况,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发展清洁生产技术情况等。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10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由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为主负责组织和实施。

        (三)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等人身权利情况,依法打击拐卖、虐待未成年人和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等违法犯罪情况,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情况等。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8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由内务司法委员会为主负责组织和实施。

        (四)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提高专利质量情况,促进专利运用和推广情况,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打击侵权行为情况,推动企业加快技术创新、促进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情况等。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6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为主负责组织和实施。

        四、开展专题询问

        (一)结合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工作情况的报告开展专题询问。

        (二)结合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开展专题询问。

        (三)结合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农村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开展专题询问。

        开展专题询问,要突出针对性,注重实效性,把经过努力可以解决的突出问题作为询问重点,推动有关方面改进工作。第一项专题询问由法律委员会会同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第二项专题询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第三项专题询问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常委会办公厅予以配合。

        五、开展专题调研

        (一)围绕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专题调研。重点调研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三十年来民族地区在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成就,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建设的情况和问题等。专题调研报告计划在12月底前完成。由民族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二)围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进行专题调研。重点调研建设土地环境质量评估与备案制度情况,加强城市和工矿企业污染场地环境监管情况,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情况,对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意见建议等。专题调研报告计划在10月底前完成。由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三)围绕部门预算编制管理情况进行专题调研。重点调研部门预算编制管理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对提高部门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编报水平、规范部门预算编制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等。专题调研报告计划在12月底前完成。由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四)围绕公务员法实施情况进行专题调研。重点调研公务员法实施的总体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公务员考录、考核与培训情况,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情况,公务员法配套制度建设情况等。专题调研报告计划在10月底前完成。由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六、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机制

        为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制度。加强和改进备案工作信息化、规范化建设。认真研究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对新制定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逐件进行主动审查研究;围绕常委会工作重点和立法工作情况,有重点地开展对地方性法规的主动审查,继续推动地方建立法律制定或修改后地方性法规的常规清理机制。研究探索备案审查工作中的沟通、反馈等工作机制。结合相关法律的修改工作,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2014年的监督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精神和中央八项规定有关要求,切实改进作风,增强工作实效。专项工作报告要紧扣各方面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问题。执法检查要加大力度,在深入上下功夫,增强报告所提意见建议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专题调研报告,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要按照中央的有关部署,进一步探索和完善专题询问的组织方式和工作机制,增强专题询问的针对性、互动性、实效性,充分发挥专题询问对推动工作的建设性、促进性作用。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加强对各项监督工作报告所提意见建议、对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督促“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在适当时限内及时落实、认真改进、作出反馈。加大对监督工作新闻宣传的力度,依法将有关监督事项及成效向全国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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